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應急救援等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登記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國家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簡稱省登記中心)承辦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登記業務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六)定期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
第六條 省登記中心應當具備3名以上登記人員。登記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經統一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省登記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數據庫維護制度,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登記人員不得違規操作,不得泄露登記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登記企業的職責
第八條 登記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一)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二)進口企業應當在危險化學品進口貨物到港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三)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四)進口企業進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五)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九條 登記企業應當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負責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省登記中心組織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培訓合格證;
(二)如實準確地填寫登記內容和提交有關登記材料,并接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監督檢查,其中填報的危險化學品不得瞞報、漏報、錯報;
(三)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開展普查,并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標識信息、危險性分類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等內容;
(四)生產企業應設立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針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準確回答有關咨詢問題。
第十條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化學品危險性鑒定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其進行危險性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將其列入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范圍。
第十一條 登記企業不具備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條件或不能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登記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委托代理應急咨詢服務應按照規定簽定協議。
進口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進口代理商、登記機構提供符合要求的應急咨詢服務,并在其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上標明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且至少有1部我國境內的24小時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
第四章 登記內容及程序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范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筑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第十三條 登記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首次登記手續:
(一)登記企業通過“中國化學品安全網”或“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簡稱“登記系統”)提出申請;
(二)省登記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通知登記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三)登記企業接到省登記中心通知后,使用設置的密碼和賬號登錄“登記系統”,按照有關要求如實填寫登記內容;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治理工作方案
遼寧省消防條例【2022年修訂】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正】
大連市燃氣管理條例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
遼寧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遼寧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遼寧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大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遼寧省消防條例
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