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防御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寒冷、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是指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科學防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區、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領導和協調本地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以及雷電災害防御、氣候可行性論證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水務、教育、民政、規劃、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萍贾鞴懿块T應當優先安排氣象災害防御創新項目資金,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御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科技水平。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依法參加氣象災害防御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通過參加保險防御氣象災害風險。
市、縣人民政府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省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要求,編制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氣象災害現狀及發展趨勢的預測、預估和評估;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御區域;
(四)氣象災害防御標準;
(五)氣象災害防御項目、措施和實施方案;
(六)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
(七)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相關要求應當作為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旅游、電力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相關要求。
城市防災工程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十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
(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四)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五)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出具的意見書。
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防災減災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建設項目及附屬設施是否影響或破壞氣象探測環境;
(三)應當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或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是否開展了評估或論證等;
(四)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所用氣象資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市政公用工程;
(四)高層建筑、各類發射塔和觀測塔、通訊樞紐、計算機信息系統、廣播電視設施等重點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工程項目。
第十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裝置施工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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