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建設委員會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青建建字[2001]216號 2001年6月6日
各市、區建委(建設局、城管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建設委員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青島市建設委員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青島市建設委員會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建筑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建筑機械設備、防護用具等生產、銷售和租賃單位依法對建筑施工安全負責。
第五條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依法發包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應將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法律法規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發包的,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八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建設單位將土石方工程、基坑開挖工程作為單項工程進行發包,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必須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招標投標,辦理施工許可證;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下,但開挖深度超過1.5米的,必須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將樁基工程作為單項工程進行發包的,必須進行工程報建、招標投標,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代表和安全監管人員應參與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及時制止施工現場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性能;不得強令施工單位違章施工,冒險作業。
第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環境和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保護施工現場范圍內公共設施及毗領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安全。防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經審批部門批準。沒有施工圖設計文件或未通過審批的,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依據監理單位的審核意見,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中,必須明確監理單位安全監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嚴禁掛靠、買賣證書、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保證工程勘察、設計成果的完整、可靠,防止因勘察、設計質量影響施工的安全。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所提供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工程設計應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單位施工中提出的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問題,應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發生事故時, 勘察、設計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從 勘察、設計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程,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施工:
(一) 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
(二) 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
(三) 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合格的;
(四) 地下管線未勘察清楚的;
(五) 現場臨建設施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六) 專職安全監管人員未到位的;
(七) 重大事故隱患未得到及時排除的;
(八) 其它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項目經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到人。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腳手架、臨時用電、塔吊、深基礎開挖、模板工程、拆除工程等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批準。
第二十四條 從事垂直運輸機械拆裝作業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書,并對拆裝的質量、安全負責。禁止施工單位招用無拆裝許可證的單位從事垂直運輸機械拆裝。
施工單位要加強對垂直運輸機械進場、使用、保養、檢測等各環節的管理,保證地基、基礎穩固、限位靈敏有效,保險裝置可靠。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垂直運輸機械生產、租賃單位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加強惡劣天氣和特殊環境下施工安全管理。采取措施,做好防坍塌、防汛、防雷擊、防觸電、防臺風和防中毒、防滑、防凍等專項安全防范措施。
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周圍居民、行人可能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除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前,施工單位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報監手續。
禁止分包拆除工程。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使用劣質產品或未經備案的產品。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項目經理、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工人必須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要求的違章施工或冒險作業;施工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服從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事故損失,并在4小時內向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部門報告,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制定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有義務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活動。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并承擔施工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安全監理負總責;安全監管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 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監督施工單位貫徹落實國家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規范;
(二) 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 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實施;
(四)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安全教育培訓的落實情況,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 在監督檢查中,工程監理單位有權下達整改指令,有權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施工現場作出停工整改處理。在重大事故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時,應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對已批準的,必須對其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施工單位應須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安全報監手續;辦理安全報監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建筑工程安全報監書;
(二) 《建筑業企業安全資格證書》;
(三) 工程中標《通知書》;
(四) 工程施工合同;
(五)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計劃和費用計劃;
(六) 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和臨建設施規劃方案;
(七) 計劃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型號、數量;
(八) 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九) 建設單位、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管人員、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和資格證書。
安全報監未獲得批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經資格認定的專職安全監管人員,安全監管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
第四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須按規定會同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評定進行抽查,并對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情況作出綜合評定。
第四十三條 凡進入本市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備案手續。對出售不合格防護用具或未經備案的生產廠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清出。
第四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例會制度。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規定進行事故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施工安全隱患、安全事故都有權檢舉、控告、投拆。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章 獎 懲
第四十八條 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綜合評定成績列入企業資質年檢、晉級、投標評分和評選先進的重要內容。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綜合評定作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管人員業績考核、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罰款,并視情節輕重,作出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應當履行的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以及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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