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以及安全監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提高特種設備節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排查治理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第五條 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銷售與使用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行政許可、核準和登記,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核準、登記,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安全負責。
鼓勵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生產,法律法規規定設計文件需要鑒定或者產品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在鑒定或者試驗合格后,方可批量生產。
第九條 制造單位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制造的特種設備因設計、工藝、材料等原因導致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制造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交付使用,及時通知銷售、使用單位并通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產品缺陷。
第十條 特種設備的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臺帳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與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對其所銷售的產品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證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
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協助制造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活動的,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從事壓力管道定期維修或者緊急搶修活動的,應當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并對充裝的氣瓶及銷售網點的安全負責。
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裝卸作業,禁止超量充裝氣瓶,或者充裝非法制造、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
氣瓶充裝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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