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使用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種設備應當具有使用注冊登記文件,并將登記標志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三)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并作出記錄;
(四)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度,并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和特種設備安全應急預案。在使用過程中或者經檢驗檢測、安全監察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隱患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的制造單位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于出租、出借、轉讓的特種設備應當具備使用注冊登記文件并且在檢驗檢測有效期內。
轉讓特種設備的,由原使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受讓單位應當在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應當自停用和重新啟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啟用。
第十七條 下列特種設備應當實施報廢處理:
(一)超過特種設備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檢驗檢測不合格又無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十八條 氣瓶的報廢處理由出具不合格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的檢驗檢測機構負責;其他特種設備的報廢處理由注冊登記記載的使用單位負責。
報廢處理盛裝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應當在報廢處理前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和環保處理。
特種設備已做報廢處理的,所有者應當自報廢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當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并按照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作業。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核準、登記、作業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轉讓、出租、出借前款規定的相關文件或者證明。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采購特種設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招標。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取得資質證書的檢驗檢測人員進行,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申請定期檢驗檢測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者約定現場檢驗檢測時間。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與申請者約定現場檢驗檢測時間或者不能按照約定時間實施檢驗檢測的,應當報告當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者也可以同時報告當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指定其他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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