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已經2010年1月22日省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一○年二月十日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行為。
第四條 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應當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作、源頭治理、追蹤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行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目標任務考核獎懲制度。對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超限和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對舉報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等執法部門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對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時,運輸經營者、駕乘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實施超限和超載運輸檢查。
第二章 源頭治理
第九條 生產制造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并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
第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公安部門不得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交通運輸部門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運輸車輛。
第十二條 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為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十四條 客運站應當按照旅客運輸車輛的核定載客限額發售車票和檢票。
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客運站(點)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額載客。
第十五條 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
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運輸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
第三章 超限運輸審批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
超限運輸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等物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七條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范圍在設區的市轄區內的,應當向起運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車輛行駛范圍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向省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載質量、輪數、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
(四)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五)車輛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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