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達到一定投資規模,對促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優化、增強發展后勁、帶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由市政府批準公布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發改委是重點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項目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的篩選原則和領域,擬訂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名單,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協調、統計等工作。
第四條 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發改、經貿、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規劃、建設、科技、招商和重點項目辦、行政審批中心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查工作,組織進行調度、檢查和考核,協調解決項目建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五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從下列項目中優先確定:
(一)先進制造業,特別是裝備制造業項目;
(二)基礎產業、基礎設施項目;
(三)服務業,特別是旅游、文化產業、現代物流和科技信息項目;
(四)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五)對改善我市經濟結構與布局、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特別是促進我市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
(六)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七)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其投資額(不包括土地出讓金)必須達到以下規模:
(一)工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擴建和技改工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
(二)住宿餐飲、商貿流通服務業項目的建筑面積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
(三)其他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原則上每半年確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或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提出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申請;
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向市重點項目辦提出申請;
(二)縣(市、區)政府和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提出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于當年11月和次年5月份集中向市重點項目辦報送市重點建設項目推薦名單;
(三)市重點項目辦初審后提出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由市重點建設項目聯席會議進行集中審查;
市重點建設項目聯席會議應當同時審查確定項目是否享受市政府《關于對重點項目建設實行優惠政策的意見》(泰政發〔2008〕40號文件,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市重點建設項目聯席會議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八條 申請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立項審批或核準、備案的文件;
(三)縣(市、區)政府和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審查意見;
(四)環保、土地、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審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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