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急預案基本要素
第七條 應急預案基本原則上應包括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信息報告與發布、預測預警、應急響應、后期處置、保障措施、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附則、附件等要素。
(一)總則。包括現狀、風險隱患分析、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和適用范圍等。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包括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組織體系和責任體系等。
(三)信息報告與發布。包括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和信息發布原則、程序和時限要求等。
(四)預測預警。包括監測預測工作要求,可能發生且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程序、預警分級響應措施等。
(五)應急響應。包括事件分級指標、預案啟動、分級響應、擴大應急和應急結束程序和措施等。
(六)后期處置。包括恢復重建和調查評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資金、物資、技術、通信、治安、法制、應急隊伍、社會動員、交通和醫療衛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包括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責任單位、措施和要求等。
(九)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管理要求和獎懲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有關人員和單位通訊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和相關應急預案名錄等。
第四章 應急預案管理責任
第八條 市應急辦統籌指導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市級應急預案體系的綜合管理(規劃、組織、指導、檢查等)。
第九條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單位結合各自職責,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民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綜合管理,按照市有關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實際建立完善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單位要加強對縣(市、區)有關應急預案的指導和檢查。
第十一條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需列入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管理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需列入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市級應急保障預案管理的,由市應急辦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縣(市、區)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民營開發區管委會和各相關單位要明確預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并為應急預案編制、培訓和演練等工作提供經費等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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