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社會管理,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企業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和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實施有效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群眾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安全等安全隱患,有權向市、縣(市、區)行政監察機關,安監、煤炭、國土、交通、質監、衛生、食藥監管、工商、農業、環保、水務、住建、房產、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市、縣(市、區)監察機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各類安全隱患和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條受理舉報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指定專人受理舉報,并建立健全查處、回復和舉報獎勵等制度。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對群眾舉報的各類安全隱患,應當分類提出督辦意見,督促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條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客觀上消除了安全隱患,避免了安全事故發生的,給予舉報人獎勵;避免了特別重大或重大事故發生的,給予重獎。
避免了一般事故的,獎勵300元至1000元;
避免了較大事故的,獎勵2000元至10000元;
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獎勵20000元至50000元;
避免了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60000元至100000元。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采用電話、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內容必須客觀真實。舉報時應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
第六條對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掌握或正在查處的舉報事項、企事業單位已經發現并正在解決的事項、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事項,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事項負有特定責任和義務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不予獎勵。
第七條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不屬于受理舉報工作人員本人職責范圍的事項,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行政監察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保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重大安全隱患舉報獎勵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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