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擬訂的《天津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只在內部組織試行。試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望及時向市公安局反映。
天津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教學科研秩序,預防犯罪和各種事故的發生,鞏固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衛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的所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要把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強治安安全工作的計劃和措施,定期檢查,逐項落實,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主管治安安全工作。
各單位所屬部門也要指定一名領導負責治安安全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的保衛組織應在各單位黨政組織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治安保衛委員會要依靠和發動群眾,搞好“四防”(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均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干部、職工、學生的政治覺悟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對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的人,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特點,進行幫助教育。對失足青少年,要組織幫教小組,并建立內外聯系制度,定期進行考察。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種安全值班制度,包括傳達室值班制度、重要部位的守護制度、夜間值班巡查制度。領導要帶班,并加強檢查。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二)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嚴格現金管理。各單位要把規定限額以外的現金及時存入當地人民銀行或授權的信用社。各單位收入的現金,必須當天送存銀行。在銀行當日停止收款以后收進的現金,必須在第二天送存銀行。提取、送交現金必須派專人護衛,提取、送交巨額現金要有持武器的保衛人員或派專車護送。金庫、財會室(處、科、股)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強值班看守,門窗要有防護欄,要安裝報警器。
(三)加強物資倉庫和貴重器材設備的管理。倉庫門窗要堅固,重要物資倉庫要安裝防護和報警設施,露天倉庫要建有圍墻。各類物資、器材、設備要嚴格收發、保管、使用制度。貴重器材和設備,要指定專人保管,加強值班防護,確保安全。
(四)按照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規定,嚴格槍支彈藥的管理,槍庫必須牢固,要有防護、報警設施,并設專人值班守護。
(五)加強文物安全管理。要有嚴密保護措施,儲存、展出文物的部位,要加強值班守護,確保文物安全。
(六)浴室、更衣室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設備。規模較大的,要設專人管理。集體宿舍要建立管理組織,制訂安全公約,搞好安全防范。自行車應指定地點集中停放,較大的單位應設專人看管。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搞好安全生產,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一)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和交通管理法規,做好防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各項規定,切實保障生產安全。
(三)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銷毀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必須專人負責,嚴格管理,嚴防被盜或發生事故。
(四)文體場所和內部禮堂的電源、火源必須安全可靠,出入口、太平門必須保持暢通。
第八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保衛國家機密的有關規定,加強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嚴防竊密、失密、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九條 各單位要經常組織“四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進行整改。本單位(部門)難以整改的,必須采取臨時性安全措施,并及時報請上級領導機關解決。
第十條 在內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1.幫助教育違法犯罪人員成績突出;
2.為制止案件發生作出貢獻;
3.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減少或免受損失;
4.勇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
5.忠于職責,嚴格管理,對維護單位內部治安,搞好安全生產作出顯著成績。
獎勵包括表揚、記功、授予榮譽稱號或發給獎品、獎金。
獎勵由各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 在內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任者,給予處罰:
1.違反安全規定;
2.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隱患、漏洞,不及時整改,又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
3.工作不負責任,致公私財物被盜;
4.玩忽職守,導致工傷、中毒、爆炸、車禍、火災等生產事故;
5.發現犯罪苗頭,沒有及時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造成嚴重后果;
6.泄露國家機密;
7.包庇違法犯罪分子;
8.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
9.其它違反治安安全管理的。
處罰包括行政處分、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按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決定。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政法部門按分工權限和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的治安安全工作細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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