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依托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保證配套的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改造與建設項目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階段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分級負責實施(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未經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五條 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監管局)指導、監督全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建設項目總投資在(或相當于)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0萬元)的;
(二)跨區(縣)的;
(三)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負責轄區內除本實施細則第四、五條規定以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第二章?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技術能力的中介服務組織(安全評價機構或其他安全中介組織)或自主組織專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并單獨形成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八條 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國家及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直轄市的;
(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市安全監管局有特別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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