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五、六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一式3份,電子版1份);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總平面圖等;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將安全設施設計資料與設立安全審查資料一并提供給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一并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機構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及專家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及專家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對未采納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 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有重大變更或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施工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應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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