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重大行政處罰監督工作,促進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天津市政府法制監督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向市安全監管局備案的行政處罰是指區縣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做出的下列處罰:
(一)5萬元以上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價值5萬元以上;
(三)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
(四)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
第三條 市安全監管局政策法規處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工作。
第四條 處罰機關應當自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市安全監管局政策法規處備案。十日后報送的視為遲報,一個月內不報送的視為不報。
第五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納入《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暨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細則》行政執法考核內容。
第六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報送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安全生產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有關的備案文書由市安全監管局統一編制。
第七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部門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視情況進行審查。
第八條 市安全監管局有權根據需要向實施處罰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調閱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調閱案卷或材料時,應填發《調閱行政處罰案卷通知書》。
實施處罰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案卷材料報送市安全監管局。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天津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天津市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
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天津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
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天津市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使用…
天津市地下管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