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
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規劃〔2011〕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現將《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簡稱“金安”工程)一期所屬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理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系統運行維護職責和分工
1.系統總體運行維護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通信信息中心負責系統總體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網控中心、數據中心和培訓中心信息網絡基礎設施、設備和系統運維管理,以及總局與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相關應用系統的運維監控和管理,保障系統的安全正常運行;通過落實系統運行日報、周報和月報制度,定期(按周、月)分析系統總體運行狀況,對存在嚴重問題或處置不及時、影響業務系統運行的相關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運行維護機構或承建單位予以通報;針對典型問題在專網門戶建立處置方法庫,供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運行維護人員參考,不斷提高系統運行保障能力。山東煤礦安監局信息中心負責遠程備份中心的日常運維管理工作。
2.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運行維護部門和職責。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均應明確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機構和不少于2名運行維護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本級及其下屬機構“金安”工程軟硬件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系統安全、用戶管理等工作。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包括及時將系統運行中出現的軟硬件故障、安全配置問題,以及諸如內部搬家、斷電、線路檢修、互聯網地址變更等情況報總局網控中心;按照總局網控中心要求,協調或配合承建單位解決相關問題;如實記錄本地系統運行維護中發生的問題、故障現象及處置情況,并按月匯總報總局網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系統安全管理,用戶賬號的添加、修改、刪除,應用系統的授權數據恢復操作,以及對備份系統、備份策略、備份介質的維護管理等。
二、系統運行維護管理模式
1. 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采用總局與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兩級部署的應用架構體系,要求兩級運行維護人員緊密合作,并遵循統一的要求、統一的規范和統一的流程,對系統進行有效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2. 結合系統運行維護特點和目前各省(區、市)運行維護能力的實際情況,在構建全國一體化兩級運行維護管理體系時,有條件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建立包括軟硬件、系統安全和應用系統維護在內的,相對完整的運行維護管理機構和隊伍,負責對本省(區、市)范圍內的系統進行運行維護管理工作;部分技術力量相對不足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也應明確負責本省(區、市)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部門和不少于2名的運行維護管理人員,及時與總局通信信息中心保持聯絡,依托總局通信信息中心遠程監控的輔助功能,完成現場運行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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