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事局關于印發《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實施細則》的通知
海船舶[2011]292號
為規范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單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處置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單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的專項驗收工作。
本細則所稱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是指船舶污染監視監測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等。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應當與其所從事的船舶進出港口、靠泊,貨物裝卸、過駁,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活動所面臨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風險相適應。
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據管理職責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工作的主管機關,具體負責組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及其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新建、改建或擴建建設項目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工作。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以及《規定》實施前已投入生產、營運的現有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現有單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專項驗收工作的海事管理機構統稱為專項驗收機構。
第四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具備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并按照本細則的要求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從事船舶靠泊、裝卸、過駁作業或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
第五條 對于申請專項驗收的單位,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專項驗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申請專項驗收的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六條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科學和規范。
第七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工程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評估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標準,對其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風險進行評估,提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建設需求,并提交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現有單位應當在申請專項驗收前,按照前款要求開展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風險評估。
第八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工程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階段,根據國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專項驗收有關規范和標準,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能力設施、設備和器材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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