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交通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港口、航道、公路、場站以及船舶的環境監測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是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的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具體負責全國交通環境監測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和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的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類交通建設項目在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施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運營過程中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規定進行環境監測。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網是國家環境監測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運輸行業依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的規定,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專業環境監測。通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狀況及變化趨勢,為編制交通發展規劃、制定交通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開展交通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并為適時采取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提供科學依據,達到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水平,促進交通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目的。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環境監測的范圍包括:
(一)公路、港口、場站、航道建設項目環境監測;污染源管理和交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況調查;
(二)公路、港口、場站、航道等轄區內排放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源監測和陸域、水域生態環境監測;
(三)公路、港口、場站、航道污染事故監測調查;
(四)船舶污染源監測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五)交通運輸行業公路水路其他環境監測工作;
(六)綜合評估,編報環境質量報告和污染源狀況報告。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業環境監測應符合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規范和標準。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主管機構在環境監測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監測法律法規;
(二)制定全國交通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及政策措施,監督交通環境監測工作;
(三)制定交通環境監測規范,管理交通環境監測站的資質;
(四)組織編制交通環境質量報告。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航務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航道建設和管理部門在環境監測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環境監測法律法規、政策;
(二)制定所轄區域的交通環境監測規劃,負責所轄區域的交通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三)匯總所轄區域的交通環境監測資料,并按規定上報交通運輸部設置的環境保護主管機構;
第九條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企事業單位應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地區、本在單位的交通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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