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機安全檢驗工作,減少農業機械事故隱患,提高農業機械安全技術狀態,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以及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農業機械。
本辦法所稱實地安全檢驗,是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或檢驗技術規范,在設立的檢驗點或農業機械作業現場、停放場所等按規定期限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檢驗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科學、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工作。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工作的領導和檢查,完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體系,落實將安全檢驗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規定,保障農業機械免費實地安全檢驗活動正常開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農業機械所有人對農業機械加強安全維護。對依法按時參加安全檢驗并持續保持安全狀態的,在實施國家優惠政策時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章 檢 驗
第七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適時維護和保養農業機械,確保其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并定期向住所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安全技術檢驗。
第八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確保農業機械的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第九條 初次申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及行駛證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檢驗,取得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每年檢驗1次。
第十條 對檢驗合格的拖拉機按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對檢驗合格的聯合收割機簽注行駛證。檢驗合格證明存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檔案。
第十一條 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農業機械在進行第一次安全檢驗時,其所有人應當提供來歷證明、農業機械和個人基本信息。具體定期檢驗間隔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機械操作使用的實際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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