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結合機械工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的實施是指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按規定推動強制性和推薦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貫徹執行。標準實施的監督是依據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對強制性標準和按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執行的推薦性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促進標準貫徹執行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 機械電子工業部依照《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分工管理機械工業的標準實施與監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廳(局)分工管理本地區機械工業的標準實施與監督工作。計劃單列市機械局在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分工管理本地區機械工業的標準實施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 各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廳(局)的標準化技術機構,根據授權和委托負責本專業、本地區本行業范圍的標準實施與監督的具體技術業務工作。
第五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的標準化機構和專、兼職標準化人員,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單位標準實施并對標準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械廳(局)在組織推動標準實施與監督工作中要加強與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部門有關工作的相互銜接、配合。
第二章 標準的實施
第七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在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批準發布后,要及時組織標準的學習和技術培訓,并采取措施做好標準的實施,包括生產過程中和管理工作中的標準實施和產品按標準進行檢查。實施所需的措施應納入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技術措施和技術改造計劃。
第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宏觀管理的需要,提出在一定時期內實施標準的重點項目及具體要求。其中基礎、通用標準的重點項目由部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局)負責提出,專業范圍內的標準重點項目由有關行業司(局)負責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廳(局)根據需要對有關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要求,集中力量抓住重點取得實效。
第九條 各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及時組織本專業標準及相關標準的學習和技術培訓,省(市)機械廳(局)標準化技術機構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需要組織有關標準的學習和技術培訓。各企業的標準化機構負責組織本企業有關標準的學習和技術培訓。
第十條 在標準實施工作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應負責標準的解釋和指導解決標準實施中的共性技術問題,為企業做好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在各自主管的業務范圍內積極推動標準實施,并根據需要組織調研,采取措施安排解決實施標準所必需的關鍵設備、檢測儀器、刀量具以及有關材料和配套件的協調供應問題,為實施標準創造必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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