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氣)生產設施的經理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要求
(1991年7月25日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頒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稱《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四條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旨在確定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下稱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下稱生產設施)的經理、監督人員,穩性壓載人員、井控作業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資歷、條件和證書、證件。
第三條 本要求涉及人員范圍:
3.1 穩性壓載人員、系指負責鉆井平臺、浮式生產儲油裝置的穩性壓載、平臺升降的技術人員;
3.2 鉆井控作業人員,系指《海洋石油作業井控要求》中第2.6.2.1~2.6.2.7款所規定的人員,包括:鉆井平臺經理、正副鉆井監督、鉆井工程師和水下器具師、鉆井隊長(帶班)、司鉆、副司鉆、井架工及第3.4.1~3.4.3款所規定的人員,包括:生產設施的責任經理和試油工程師、領班、高級修井工和高級試油工;
3.3 鉆井平臺、生產設施的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系指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GB5306──85)規定的人員。
第四條 本要求第二條、第三條涉及人員,均應按《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及《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一般安全管理規則》第五條第5.3款的要求,經過“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縱”、“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的安全培訓及“直升機遇難水中求生”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五條 鉆井平臺經理、鉆井監督、生產設施經理、采油監督,除應具備本要求第四條規定的證書、證件外,還應具備下列證書、證件:
5.1 “井控技術培訓”合格證書;
5.2 “平臺經理、監督人員安全、環保培訓”合格證書
5.3 “鉆井平臺經理、鉆井監督或生產設施經理、采油監督崗位技術標準”考試合格證書;
5.4 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
第六條 鉆井平臺經理、鉆井監督、生產設施經理、采油監督,除應具備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證書、證件外,還應具備下列資歷要求:
6.1 鉆井平臺經理、鉆井監督,應具備鉆井、機械、泥漿等專業知識的鉆井專業工程師水平和7年以上的海上采油實踐經驗。
6.2 生產設施經理、采油監督,應具備采油工程、儲運、化工等專業知識的采油專業工程師水平和7年以上海上采油實踐經驗。
第七條 鉆井平臺、浮式生產儲油裝置的穩性壓載、平臺升降技術人員除應具備本要求第四條規定的證書、證件外,還應經過有關專業的安全技術培訓,持有“穩性壓載師崗位技術標準”考試合格證書,并應具有4年以上海上穩性壓載、平臺升降的作業實踐經驗。
第八條 井控作業人員除應具備本要求第四條規定的證書、證件外,還應具備經能源部認可或在國外合法注冊或經外國政府認可的培訓機構頒發的井控培訓合格書。持證人員每4年進行一次復習性學習,必要時每年進行一次更新學習。
第九條 屬國家規定的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應該取得與國家規定相適應的合格證書。
第十條 生產設施專職安全人員除應具備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證書、證件外,還應取得“專職安全員崗位技術標準”考試合格證書,并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海上采油實踐經驗。
第十一條 外方人員具備的在國外合法注冊或外國政府認可的培訓機構頒發的資歷證書、證件均應符合本要求相應條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 鉆井平臺、生產設施上的安全第一負責人由作業者確定后報安全辦公室備案;安全第一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2.1 貫徹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環保法律、法規;
12.2 組織實施鉆井平臺、生產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12.3 組織、落實鉆井平臺、生產設施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崗位人員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12.4 按作業者指令安排鉆井平臺、生產設施各崗、各類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演習;
12.5 負責應急事故的處置;
12.6 在緊急情況下可采取任何避免危險、保護鉆井平臺、生產設施及人員安全的措施;
12.7 安全第一負責人因故暫時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委派能勝任人代行職責;若時間較長應報陸岸基地盡快下達正式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 本要求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本要求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客運架空索道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行動方案
鍋爐安全提升行動方案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治理…
關于試行特種設備安全沙盒監管制度的…
關于印發《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檢察公益…
關于進一步做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
關于貫徹落實《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