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做好超高壓容器檢驗的審批工作,按《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超高壓容器檢驗資格審批的規定》,現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及時組織申報工作,申報截止日期為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超高壓容器設備不足30臺省、自治區、直轄市,定檢工作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與我局商議.
附:
超高壓容器檢驗資格審批規定
按《超高壓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凡要從事在用超高壓容器檢驗的檢驗單位應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審批.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同時具備下述條件:
1、所在省或所屬系統在用超高壓容器設備不少于30臺;
2、已經勞動部門資格認可并報勞動部注冊,具有第三類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資格;
3、有二名以上化工機械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或非化工機械類專業本科畢業但已從事超高壓容器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取得中級技術職稱并持有R2檢驗員證的檢驗員;
4、至少有一名Ⅲ級(高級)及一名Ⅱ級(中級)超聲波和二名Ⅱ級(中級)磁粉無損檢測資格的人員;
5、至少有一名金相檢驗的工程技術人員;
6、除具有第三類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資格所必需的檢驗設備外,還須有下列專檢設備:
(1)管道爬行檢驗儀或內窺鏡;
(2)超高壓容器耐壓試驗設備;
(3)便攜式金相檢查儀或金相復膜設施;
(4)應變儀;
(5)硬度計.
7、有超高壓容器的檢驗歷史.
二、申請及批準程序
1、由檢驗單位向所在地的省級勞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超高壓容器的檢驗歷史;
(2)檢驗人員名單,注明姓名、年齡、畢業學校、專業、時間、職稱、持證項目、證號、從事超高壓容器技術工作年限;
(3)檢驗設備明細表,注明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廠家、數量;
(4)超高壓容器檢驗的管理制度及檢驗工藝(包括耐壓試驗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5)所在省或所屬系統超高壓容器的臺數.
2、省級勞動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核實其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報送檢驗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省級勞動部門初審意見.
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對省級勞動部門提交的檢驗單位的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簽發超高壓容器檢驗許可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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