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油(氣)田生產設施作業許可辦法
(1988年6月15日 石油工業部〔88〕能源海油字第1號文頒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下稱《安全管理規定》)中有關海上油(氣)田生產設施(下稱生產設施)作業許可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內,生產設施開始投產前,作業者應不遲于投產前的45天,按照《安全管理規定》第二章有關條款向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下稱安全辦公室)申請生產設施作業許可。
第三條 作業者在申請生產設施作業許可時,應向安全辦室地區代表提交按本辦法附件1格式的申請書,同時交驗和備查由石油工業部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或其認可單位頒發的證書和有關文件、資料,并按其要求辦理有關具體事宜。
一、應交驗的證書、文件和資料:
1.生產設施有關證書和文件登記表(見附件2);
2.生產設施的主要技術說明、總體布置和工藝流程圖;
3.油(氣)生產、處理系統,注水系統,污水處理系統等專業設備合格證書;
4.防噴裝置和緊急自動停產系統,包括:井上、井下安全閥,修井防噴器裝置等的合格證書;
5.防硫化氫的井口裝置、檢測裝置、排放裝置及防護器具的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6.浮式生產儲油輪的快速解脫裝置、系纜張力和距離測裝置的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7.單點系泊的錨、錨鏈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8.起重設備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9.主電站和應急電站設備的合格證書;
10.油(氣)生產和集輸管線的檢驗和試壓報告;
11.消防、救生設備實際布置圖和消防、救生崗位部署表;
12.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和可燃性氣體檢測與報警系統的試驗報告;
13.安全手冊;
14.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第四章要求的有關生產設施采油(氣)作業安全應急計劃;
15.固定式采油平臺經理、操作長(采油工程師)、維修長(機械師)、電器師、儀表師或浮式生產儲油輪船長、輪機長等生產設施主要管理、操作人員的職務證書和資格證件。
二、應備查的證書、文件和資料:
1.電工作業人員、鍋爐司爐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無線電報務員及采油(氣)作業主操作工的合格證件;
2.生產設施作業人員持有的“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和“救生艇筏操縱”安全培訓證書。
第四條 在作業者提交的生產設施作業許可申請書被接受后的20天內,安全辦公室地區代表將與作業者商定實施檢查的具體事宜。
需要對生產設施進行現場試驗的項目及有關要求,安全辦公室地區代表將在檢查前通知作業者,作業者應按要求做好受檢準備。
經驗證和現場檢查確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后,安全辦公室將向作業者頒發“生產設施作業許可證”。經驗證和現場檢查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時,安全辦公室將在48小時內將處理意見通知作業者。
第五條 “生產設施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作業者在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采油(氣)作業時,應不遲于“生產設施作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向安全辦公室重新申請作業許可。“生產設施作業許可證”的失效,按《安全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條執行。
第六條 在“生產設施作業許可證”有效期內,作業者應保持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交驗和備查的證書和文件的有效性。遇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者應向安全辦公室及時報告相應發生的事項并報送備案材料:
1.在采油(氣)作業過程中,發生《安全管理規定》第四章安全應急計劃所列事故時,應及時報告事故發生和處理情況及預防措施;
2.更換或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閥、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和可燃性氣體檢測與報警系統、消防和救生設備等主要安全設施;
3.改換作業者;
4.改動安全應急計劃;
5.更換平臺經理或操作長(采油工程師)或浮式儲油輪船長;
6.中斷采油(氣)作業10天以上或終止采油(氣)作業;
7.其他應報告的事項和應報送的材料。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責任者,安全辦公室有權按照《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88年6月15日起施行,1986年6月7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頒發生產作業許可證的規定》即行廢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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