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品油公路運輸是成品油品營銷的重要環節,為加強成品油公路運輸安全管理,確保油罐汽車裝卸、油品運輸安全,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改善環境、保護健康,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HSE方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加強成品油公路運輸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管理以追求最大限度地不發生事故、不損害人身健康、不破壞環境為目標。
第三條 各企業及其對承運商的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機構人員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油品運輸管理部門為成品油公路運輸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成品油公路運輸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運商的安全監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成品油公路運輸的安全監督。油品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設置油罐汽車運行安全管理崗,明確部門和崗位的安全職責。
第五條 企業油品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承運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完善油罐汽車運營和管理的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和考核獎懲機制。
第六條 企業油品運輸管理部門要對承運商準入條件進行檢查核實,與承運商簽訂安全、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環保責任。
第七條 企業油品運輸管理部門要對承運商安全、環保管理人員以及駕駛員、押運員進行以中國石化安全環保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油品運輸業務。
第八條 企業油品運輸管理部門應每年對承運商的營運資質進行審查,對承運商的安全、環保業績進行年度考核,建立承運商安全、環保業績檔案。要對承運商及油罐汽車進行不定期安全抽查,對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證照不齊全、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的承運商(含油罐汽車),應暫停其運輸業務,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運資格。
第九條 各企業間應建立承運商信息共享機制,防止不符合準入條件或安全、環保考核業績不達標的承運商(含油罐汽車)在系統內異地承運油品。各企業應建立承運商油罐汽車裝卸油作業環節安全環保業績的跟蹤考核機制和工作流程,油庫、加油站定期向物流管理部門、零管部門反饋承運商裝卸油作業環節的安全環保情況,物流管理部門、零管部門定期向油品運輸管理部門反饋承運商裝卸油作業環節的安全環保情況,確保對承運商安全環保監管到位。
第三章 承運商準入條件
第十條 承運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齊全。
(二)設置安全環保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環保管理崗,負責安全環保日常管理。安全環保管理人員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適合公路油品運輸企業的安全、環保管理體系。
(四)對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裝卸油作業操作規程、防火滅火知識、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等專業知識培訓。
(五)按照國家油罐汽車運輸強制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保險,并取得保險文書或財務擔保證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七)擁有專用運油車輛規模必須符合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規定。
(八)按規定配備油罐汽車押運員。
第十一條 油罐汽車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車輛行駛證和危險化學品準運證等相關證照齊全。
(二)實際裝載量不得大于核定裝載量。
(三)罐體和附件良好有效,無影響強度的損傷、變形,無嚴重銹蝕,沒有滲漏。罐體經有資質的檢定部門檢驗合格。
(四)排氣管安裝有效防火帽,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裝置。
(五)罐體必須設置靜電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寫明顯標識;安裝導電橡膠拖地帶,裝油后保持觸地。
(六)配備兩只4公斤以上干粉滅火器,位置要擺放合理,使用方便。
第十二條 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駕駛員、押運員應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和相應培訓合格證。
(二)必須接受有關成品油安全特性、裝卸油作業操作規程、防火滅火知識、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發事件處置措施等方面的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定期參加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和預案演練。
(四)按規定穿著防靜電工作服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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