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
【章名】全文
近幾年來,一些地方和公社、生產隊,自行籌集資金,盲目建設了一些小煉油廠和大批的土煉油爐。據一九八0年底的統計,十五個省、市、自治區已建成年加工原油能力二萬噸至三十萬噸的小煉油廠二十二個,總加工能力為三百四十萬噸,一九八0年實際加工原油一百八十三萬噸。此外,油田所在地區的一些公社、生產隊和少數社員群眾,還私自建了一大批土煉油爐。據調查,僅山東勝利油田周圍十個縣的四十二個公社、一百四十三個大隊,就有土煉油爐四百零四臺。
各地的小煉油廠,多數加工手段簡單,技術經濟指標落后,管理水平低,產品質量差,單位能耗高,資源利用浪費很大。至于那些小土煉油爐,大都是油源來路不正,亂拉關系,私取原油,哄搶落地油,自銷低劣產品,從中牟利,不但造成原油的嚴重浪費,而且污染環境,危及油田安全。更有甚者,某些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各種手段,破壞石油生產,盜竊原油,投機倒把,騙錢牟利,危害更大。
當前,全國大、中型煉油廠的加工能力已有多余,對小煉油廠的發展必須嚴加限制,對小土煉油爐則必須堅決取締。為此,特通令如下:
一、堅決取締小土煉油爐。對目前分布在油田上的以及其他地區的小土煉油爐,各有關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由領導干部負責,組織強有力的工作組,深入現場,做好群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關閉,停止生產。當地政府要引導被取締的小土煉油爐的社隊和群眾積極發展農副業生產,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二、嚴格實行油田落地油的統一管理,提高原油商品率。各油田要千方百計減少落地原油,對試油試采,修井作業所放的少量落地原油,以及不能納入集輸系統的邊遠零散井的原油,油田要制定辦法,采取措施,組織回收,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動用和處理。對于強占、哄搶、倒賣、販運原油和落地油者要依法處理。
三、今后,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準再搞土法煉油,不準加工和制造土煉油設備;任何地區和單位,都不準再批準建設小煉油廠,都不準再擴大現有小煉油廠的規模。邊遠地區的油田或其他地區新發現的油田,如因交通不便,原油難以外運,本身又因勘探、開發需要,需就近建設小煉油廠以解決自用成品油時,應由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方可進行建設。
四、目前正在建設一次加工能力(常減壓蒸餾裝置)的小煉油廠,應立即停止建設。原批準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共同負責,按照國家關于關停并轉的有關規定,做好必要的善后工作,避免財產遭受損失。
五、認真整頓現有的小煉油廠
1.嚴格控制、適當壓縮現有小煉油廠的原油加工量。除對一些生產軍用油品、特種油品、出口油品、石油化工配套產品和為科研、教學、設計服務的小煉油廠的原油加工量,可保持一九八一年計劃的原油分配水平外,對其他小煉油廠要根據其具體情況,有的應適當壓縮原油加工量,有的應停止生產。
2.小煉油廠加工所需的原油和生產的產品,都要納入國家計劃統一分配。財政收入要按規定上交。
3.為充分利用寶貴的原油資源,小煉油廠在不增加原油加工量的前提下,要逐步完善加工工藝,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以解決當地短缺產品,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小煉油廠的技術改造方案,應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石油部批準,方可施行。
4.加強經營管理。要降低能耗,減少加工損失,杜絕跑冒滴漏,提高綜合商品率。要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經濟核算,節約能源,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強人員培訓,管好設備,提高技術水平。要搞好環境保護,消除三廢污染。
以上通令,希有關省、市、自治區和主管部門,結合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執行。
庫 名: 01. 國家法律法規庫(49年--94年)(全 部)
檢索表達式: A 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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