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管理暫行規定(稿)》修改意見的函
廳函〔2015〕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司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精神,在征求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稿)》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F再次征求你單位意見,請于2015年6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聯系人及電話:李經緯、田玉璽,010-64463023,64464356;電子郵箱:tianyx@chinasafety.gov.cn)。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6月8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
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有效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與行業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分為國家和省級兩級,納入國家級管理的,必須同時納入省級管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全監管局(以下統稱“黑名單”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依法依規處罰的同時,納入國家管理的“黑名單”:
(一)發生生產安全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依法依規處罰的同時,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
(二)各省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黑名單”管理部門公布之日起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起,管理期限為3年。
第六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對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每條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工商注冊號、行政處罰、執法單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還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死亡人數,非法違法行為信息還應包括違法行為,安全生產隱患還應包括隱患等級、整改時限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提前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并聽取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交換。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本級采集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進行匯總,并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劃分原則,逐級上報至“黑名單”管理部門。
(四)信息公布。“黑名單”管理部門應當向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本級管理的“黑名單”相關信息,并通過政府網站和電視臺、報紙等媒體,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向社會公布。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由原信息采集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將相關情況信息告知本級安全監管部門,逐級上報至“黑名單”管理部門,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移出“黑名單”,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并通報相關部門。
其中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報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請,經組織驗收合格、符合規定方能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