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釋義】
一、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本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
按照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保障,關系到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它是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對此都給予高度重視,以立法予以保障。本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在有關條款中,對從業人員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作了具體規定。按照本法規定,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服務用品的權利。(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
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按照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的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主要包括:(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只有每個從業人員都認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才能有保證。實踐中,許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都是由于從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的。因此,從業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是生產經營單位能夠真正做到安全生產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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