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釋義】
一、關于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本條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
1、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
2、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安全生產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必須要由企業“一把手”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負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副職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的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應負的責任,按照本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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