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攀登作業1.現場攀登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
2.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應不 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
3.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算其質量;
4.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具體規定按相關規范進行;
5.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6.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
7.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梁面上需行人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時,繩的自然下垂度應不大于L/20,并應控制在10厘米以內;
8.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上弦設置防護欄桿。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懸空作業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2.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五、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驗收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或分階段進行。
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協調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堅固程度;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施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