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出礦井和煤層制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2)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3)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4)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5)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并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
修改或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更改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6)采煤工作面盡可能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7)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8)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9)開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巖)層時,必須采取下列措施:打前探鉆孔或抽排鉆孔;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將噴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10)有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1)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或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
(12)嚴禁在未消除突出危險的突出煤層;采區或工作面采出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這四種情況下采用放頂煤開采。
倉庫日常審核檢查項目
節前安全大檢查報告
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檢查標準
施工用電檢查標準
“三寶”、“四口”防護檢查標準
基坑支護安全檢查標準
吊籃腳手架檢查標準
對某單位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檢查內容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內容
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及檢查方法
消防安全檢查內容
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