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母親和乳兒的健康,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以下勞動: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比碳、氯、己內酸胺、氯了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澳、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III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對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純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哺乳往返途的時間,算做勞動時間)。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純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另外女職工哺乳嬰兒滿一周歲后,經醫務部門(縣、區級)診斷為體弱兒,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至2個月。
一般有哺乳嬰兒五名以上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室內應設有洗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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