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生理上發生了很大變出,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為了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和胎兒的正常發育,女職工孕期禁忌從事以下勞動。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鈹、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III級體力勞動強度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另外女職工孕期,所在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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