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包括合同制工、臨時工及離退休返聘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受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職工傷亡事故按照傷害程度和傷亡人數分為以下四類:
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一)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事故。
重傷事故的認定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國家標準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有關條款執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重傷、死亡人員包括負傷30日內確認為重傷及死亡的人員。
各級人員不得隱瞞事故,不得說服動員傷害者不報事故。不論負傷者事故后采取何種休工方式(如補休、年休、探親假等),只要負傷者休工一個工作日以上必須按事故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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