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體:公安部12月24日發出通知,對2005年春運安全工作進行部署。通知強調,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有主要以上責任或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客運駕駛人,不得從事春運期間的長途客運。 對執法者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對于守法者來說,法無禁止即允同。在新交法中,對于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有主要以上責任,或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客運司機,沒有“不得從事春運期間的長途客運”的規定。在春運將臨之際突如其來地推出這一新規定,對這些違法司機來說等于是“一罪兩罰”。 筆者無意為違法司機開脫,只是想提醒有關部門注意———人性的、合乎情理的措施或規定,也該是法定的。針對春運提出的新規定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立法部門應及時將這些內容法律化,成為長期調整、規范社會行為的法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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