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制度。
《建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負責。該條明確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接受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負責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工程項目派駐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單位發現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以保障作業人員安全的,應當書面報告建設單位,并要求設計單位變更設計。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
企業經理(廠長)和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副廠長)對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
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措施;制定企業各級干部的安全責任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組織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貫徹實施;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和遵章守紀教育;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和各職能單位的職工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總結與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督促實施。
企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并付諸實現;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工區(工程處、廠、站)主任、施工隊長應對本單位勞動安全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具體指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上報,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工廠、施工員、車間主任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子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班組長要模范遵守安全規章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活動日,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工長報告。
企業中的生產、技術、機械動力、材料、財務、教育、勞資、衛生等各職能機構,都應在各自的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生產部門要嚴格組織生產,貫徹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秩序。技術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編制設計、施工、工藝等技術文件,提出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技術規程;負責安全設備、儀表等的技術鑒定和安全技術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機械動力部門對一切機電設備,必須配齊配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經常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安全運轉;培養操作人員。材料部門對實現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保證供應;對繩桿架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要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要報廢更新。
勞動工資部門要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新工人、調換崗位工人、特種工人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貫徹勞逸結合,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對因工傷殘和患職業病職工及時安排適合的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對職工的定期健康檢查和現場勞動衛生工作,監測有害有毒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提出職業病預防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
此外,安全機構和專職人員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①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法規;
②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③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④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⑤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技術措施計劃,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⑥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訓練、考核、發證工作;
⑦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⑧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到嚴重險情,有權暫停生產,并報告領導處理;
⑨對違反規定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法規的行為,經說明勸阻無效時,有權越級上告。
在有幾個施工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隊施工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筑隊,不得發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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