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程項目必須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條 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具體、明確、針對性要強。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必須針對分部分項工程中施工給作業人員帶來的危險因素而編寫。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本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的特點、施工作業中的危險點及施工作業操作要求等。
第四條 開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詳細交底。在檢查施工技術工作時,應對安全技術交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分項工程施工時,施工員(工長)安排班組長工作前,必須進行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施工員(工長)在檢查施工生產工作時,應對安全技術交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 班組長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等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并負責班組安全技術交底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七條 安全員負責對本工程項目安全技術交底情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級人員嚴格履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第八條 各級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交底時間、內容、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簽名。
第九條 安全技術交底書由安全員每周收集一次,按單位工程歸放一起,以備檢查。
第十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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