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勞動人事管理法律、法規和制度方面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本項目民工用工的管理,保障民工用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公司本項目施工生產的需要,制定民工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民工的使用是用工管理的一種形式,招收民工必須符合用工文件精神,納入勞動人事管理體系。
第二條 民工的招收,要在確定任務的前提下,以統招和自招相結合,并填寫好民工使用審批表,一式三份。由項目部綜合辦公室和勞務公司、民工個人各一份,審批存檔。
第三條 嚴格控制民工使用數量,要根據施工任務量、工期來確定招收人數,杜絕無計劃招用民工。工程結束后應立即解除民工合同,否則不予以支付工資。
第四條 招收民工必須是本人持由鄉政府或鎮政府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使用民工必須經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同意后,辦理申請招工手續,經華達公司同意批準后,由項目經理部辦理相關手續。不得私招亂雇民工,否則出現一切后果自負。
第五條 被招用的民工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以上至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已婚的須持有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
第六條 民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上崗前的技術培訓、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具備操作條件者上崗。
第七條 民工必須從事一線施工崗位,不準從事非生產工作或各種機械操作,駕駛工作等。民工從事特殊工作作業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第八條 使用民工要簽訂由華達公司統一制定的勞動合同協議書,并須由勞動部門辦理認定手續。
第九條 民工管理辦法
1、民工被錄用后要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的指揮和工作安排,不服從安排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扣除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
2、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及時向項目經理部報告,不報告或拖報者,后果自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凡在招收和使用民工中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綜合辦公室不予計發工資,并按規定進行處理,追究用人單位的領導責任,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并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4、民工必須執行請假制度,不準無故曠勤或私自出走,私自出一天扣除三天工資,經教育不改者解除勞動合同。
5、民工之間要搞好團結友愛,文明相處,不說粗話,不準拉幫結伙,打仗罵人,打仗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本人負責,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6、不準偷盜他人錢物和生產工具,發現者除退還賠償外,給予兩倍的罰款及解除勞動合同。
7、工作結束后,所用工具一定要及時交給保管員,如有丟失,在工資中扣除所丟失工具價格一倍的賠款。
8、民工要遵守本項目的勞動紀律,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如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后果自負。
9、民工要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覺悟和責任心,對分配的任務,要盡職盡責地完成,對助人為樂的好人好事和在工作中表現突出者給予一定的獎勵。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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