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二)勘察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和建設部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設計不合理發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并納入設計文件;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應詳實完善,準確無誤,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四)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五)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提出營業線在施工期間保證安全運營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七)建設項目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關要求。
(八)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并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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