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的領取僅限于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并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證”的當班專職爆破員領取。
2 、爆破員憑《爆炸物品領料單》報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審批,主管安全領導憑當班生產任務審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和品種。
3、民爆物品由爆破員、安全員共同領取。領取的數量、品種必須如實輸入民爆信息系統,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本》、《工業雷管發放編碼登記本》、《爆炸物品領取清退登記本》上登記簽字,保管員方準允許出庫。
4、《爆炸物品領料單》由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保管填寫,發放領料單必須寫明時間、票據編號、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大、小寫),并由領取民爆物品的當班爆破員簽字。領料單一式兩分,存根聯自行留存,另一聯由爆破員交保管員作為發放民爆物品的憑據。
5、無《爆炸物品領料單》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非專職爆破員、安全員領取爆炸物品,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爆破員未持“IC卡”或人、證、崗不一致的,保管員不得發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記簽字手續的,保管員不得允許出庫。炸藥、雷管未分開攜帶的,保管員不得允許出庫。
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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