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健全行政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2人以上,并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或相關文書、表明執法身份,告知申請利害關系人回避、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依法要求賠償等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必須事先告知行政相對人檢查的依據、內容和要求。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強制措施的內容,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其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其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條款的內容;必須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必須告知聽證的權利以及聽證的時間、地點、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等事項。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同時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過程中的告知,應以書面形式為主,使用農業農村部或政府法制部門統一的格式化、規范化的法律文書,并告知行政執法的行為監督電話。實施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可采用口頭形式告知,內容要規范、統一、簡潔,事后必須記錄在案。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依法出具書面憑證,對于需要申請人補正、改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
第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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