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告知牌,警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和其他有關要求;告知牌應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危險、有害因素后果、預防措施、應急措施等。
2、按照國家關于危險源管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在現場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險源危險物質安全告知牌。
3、按有關規定,在公司內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標志,禁止車輛超速、超高行駛,未經允許的車輛禁止在禁行區域和道路行駛。
4、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警戒區域。警戒區域的設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在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燈。
5、當存在產生職業危害因素時,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因素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因素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設置的公告欄應內容清楚、醒目,應達到對內對外都能起到宣傳與公告的目的。
6、公司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同時設置告知牌,告知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以使作業人員能夠了解其崗位職業危害因素,減少和控制職業危害因素造成的嚴重后果。警示標志應符合GBZ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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