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統計報告
1、發生重傷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立即用最快的速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
2、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3、發生傷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報、虛報、瞞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阻礙和干預企業執行報告。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時,必須無條件提供。同時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標識、記錄、拍照或攝像。死亡事故的現場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
二、事故調查:
(一)1至2人的重傷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安監站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鎮安監站會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組織調查,企業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三)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予以回避。
(四)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
(五)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分送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調查組成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
三、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2、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3、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
4、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1、事故調查工作應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天。
2、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應給事故調查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事故調查工作。
五、事故處理:
(一)、企業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安監站、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企業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三)、企業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處理作業、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破壞事故現場及擅離職守逃匿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企業發生特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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