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到火情報告,要立即查清問明起火時間、起火地點、村、組、小地名、通往火場路徑。并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時報告縣森林防火辦公室,并作好記錄。
二、立即調動組織撲火人員,迅速趕往火場撲火,值班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火場指揮撲火。掌握火場火勢動態,集中優勢兵力,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標。
三、立即通知發現火情的人員或安排專人,查明起火原因,積極配合政府或公安部門,追查林火肇事者。
四、根據火情發展狀況,超過轄區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啟動森林防火預案或報告上級請求支援,不得延誤撲火戰機,同時安排好進入火場的撲火向導員。
五、火災撲滅后,要立即組織人員徹底清理余火,留足火場看守人員,留守火場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撤離。同時組織人員調查火災各種損失、嫌疑人查處情況,整理好火場原始記錄,建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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