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消防水使用和管理,明確消防水使用管理程序,加強消防水的日常管理,確保公司消防水源的完好使用,保障消防水系統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其滅火效能,有效地保障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在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所有施工單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供排水車間負責消防水系統的日常管理,消防隊負責消防水系統的監督檢查,機動設備處負責組織消防水系統維修,安全質量環保處負責監督考核。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水源安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完好的責任和義務,各單位應教育職工愛護消防設施和消防標志。
第三章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第五條 供排水車間應建立健全消防供水泵房的各項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做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泵房要納入設備完好管理活動。
第六條 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應滿足設計要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維護保養,并且每周試運轉1次。
第七條 建立24小時值班制,做到設專人值班,有專人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故障處理不過夜,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第四章 消防水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需要使用消防水時(消防救火用水除外),必須辦理臨時用水申請,由消防水使用單位申請,經生產運行處、安全質量環保處、消防隊和供排水車間審批后方可用水。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使用消防水,用水時要安排專人看管,防止發生跑、冒、漏消防水的現象,使用結束后應及時關閉消防栓、清除消防水井內存水,并報告供排水車間和調度室。
第九條 臨時用水單位聽到火警或接到火警通知,馬上停止用消防水,確保消防水在事故狀態下的正常使用。
第十條 在正常情況下,消防水線閥門應開啟,以保證消防水的正常循環和壓力。水線閥門由供排水車間安排人員負責開關,其他人不準亂動,供排水車間在關閉水線閥門時要將具體情況向消防隊通報
第十一條 嚴禁在消防井上和消防栓附近堆積材料和其它物品。以免妨礙消防正常用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在消防水管線系統上接用消防水。
第十三條 違反以上每一條規定,處罰相關責任人或單位500元,并在月度考核中,處罰相關責任單位1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害消防設施,因施工動土、車輛行駛不當等造成消防栓損壞的,應該及時給予修復,并處罰相關責任人或單位1000元。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質量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泡沫滅火系統巡檢管理規定
單位及工地防火檢查制度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動火作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安全職責
日用消防水池值班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消防水使用管理規定
消防監控中心處理事故流程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動火審批制度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