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安全環保部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安全環保部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3.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3.2違章進行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
3.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3.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3.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3.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3.7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安全環保部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公司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門局部或全部停產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公司監管的火災危險隱患應報送安全環保部及董事長),并做好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記錄。
6對于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公司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司安全環保部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安質部門報告。
7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安全環保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書面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火災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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