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在對外租賃、外協內作等經濟合同(協議)中,必須有安全內容。辦公室加強監督,規范安全生產行為,促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斷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項目內容
1.1經濟承包:不管是部門對公司,班組對部門,個人對班組在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時都必須有安全生產的條款,明確承包雙方承擔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
1.2對外租賃、外包內作等,可根據企業對外特定的經濟合同(協議),明確當時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至少是有法人代表資格。
1.3安全生產條款應在雙方自愿、平等基礎上確定安全管理協議。必須是符合我國勞動安全生產衛生有關法令和規定.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發生,即使發生事故,也能責任明確。
2.管理
2.1公司內部的經濟承包合同應是公司法人代表,或部門負責人代表甲方,由辦公室監督。
2.2對外租賃、外包內作,應是辦公室、工程科和外包內作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向辦公室領取租賃安全協議書和項目安全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再由辦公室簽證。由甲、乙雙方和辦公室各留存一份。
2.3財務部在支付外包內作費用時,若無安全協議書,可以拒付,以確保安全管理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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