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公司于節假日及工作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例假日:日班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止。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30分止。
第三條、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應置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地方。
第四條、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行處理,事后方可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寫報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領導轉呈檢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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