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強化和落實各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產的關口前移,及時認定、處理和解決各類安全隱患,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集團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重大隱患的認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礦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采煤、掘進專業
1.工作面出口20m范圍內高度:炮采小于1.6m,綜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斷面小于原設計斷面的60%;
2.端頭支護低于四對八根長鋼梁支護的,支柱初撐力有3根及以上達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撐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值(炮采、普采18MPa;綜采30MPa)或壓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懸頂面積超過50m2不跨落,不處理繼續生產;
6.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的;
7.礦井采區進行“剃頭”開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經煤業公司驗收合格組織生產的;
9.掘進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護造成空頂作業的;
10.采掘生產和施工過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機電、運輸專業
1.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的;
2.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的;
3.沒有措施進行井下電、氣焊作業的;
4.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斷水保護、斷油保護、超溫保護、水位報警等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不按期校驗;
5.礦井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6.提升、運輸和供電等系統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的;
7.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采區內電氣設備等未取得煤礦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8.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期限未更換仍在使用的。
副井提升機司機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監控維護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液壓錨桿鉆車司機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爆破器材的導通編號發放清退制度
爆破器材貯存保管制度
單體支護工標準化操作規范
移刮板輸送機工標準化操作規范
回柱放頂工標準化操作規范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