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漿(膠、水)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并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嚴格遵守煤礦“三大規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能力。
第2條 具體負責對采空區、停采線、高溫地點的注漿、注水、注膠(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劑等工作。認真執行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確保注漿、注水、注膠(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劑等防火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對礦井自燃發火事故負一定責任。
第3條 了解井下防滅火狀況,熟知管路系統,出現問題立即停漿,并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停漿后要沖洗管路,關閉閥門。
第4條 井下注漿(膠、水)時,要認真檢查管路系統,確保管路暢通,出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5條 井下工作時,要及時處理現場安全隱患,處理不了時要及時匯報,嚴禁冒險作業。
第6條 認真填寫注漿日報、注水臺帳等原始記錄,并將工作情況向監區值班領導匯報。
第7條 采空區、回風巷注漿時,要配帶安全儀器,在瓦檢員檢查氣體正常后方可從事作業。
第8條 運送物料要持證上崗,遵章作業,拆接管路時要嚴防管口對人,確保人身安全。
第9條 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事故隱患,發生事故時要立即果斷正確處理,并及時向分監區或監區進行匯報。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落實監區要求,在質和量兩方面完成注漿(膠、水)任務,造成重大損失的,注漿(膠、水)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因對井下管路系統不熟悉,對停漿等問題不能及時處理,影響了火區的處理的,注漿(膠、水)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時記錄注漿(膠、水)參數,記錄不全或偽造記錄的,注漿(膠、水)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注漿(膠、水)過程中出現“三違”的,注漿(膠、水)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注漿(膠、水)操作過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人身傷害的,注漿(膠、水)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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