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和對低于標準船舶的監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黃石海事局管轄水域范圍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下列船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50總噸或36.8千瓦及以上的內河船舶;
(2)中國籍海船。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船舶應列入“船舶黑名單”:
(1)在船舶安全檢查中被禁止離港的船舶;
(2)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并負全部或主要事故責任的船舶;
(3)因違法被處以10000元及以上罰款的船舶。
第四條黃石海事局按規定上報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由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統一通過《長江海事公告》公布“船舶黑名單”。
第五條我局各海事處、站應加強對列入“船舶黑名單”的船舶進行跟蹤檢查,此類檢查不受六個月內不再重復檢查的限制。
第六條我局各海事處、站、工作點在辦理船舶簽證時,如發現列入“船舶黑名單”的船舶未按本制度第五條要求進行船舶安全檢查,必須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按規定辦理簽證。局屬各處、站、工作點對列入黑名單船舶進行簽證時,應加強對船舶證書及有關文書、資料和《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的查驗,核查船舶的適航狀況.對于不符合簽證條件的船舶或未按“安檢通知書”的要求糾正缺陷或未申請安檢復查的船舶,不予辦理簽證,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條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入“船舶黑名單”、且長江海事局在《長江海事公告》通報的船公司,其所屬的其它船舶也將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第八條被列入“船舶黑名單”且半年內又被禁止離港的船舶,若船體、設備仍存在嚴重缺陷的,應按海事機關的要求進行整改,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航行。
第九條列入“黑名單”的船舶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脫離“船舶黑名單”:
1、半年內未被禁止離港的;
2、一年內未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并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3、一年內未因違法被海事機關處以10000元及以上罰款的。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民航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通勤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員工通勤車安全制度
通勤車安全管理制度
分管經營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分管交通(車輛)安全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廠內運輸物資車輛臨時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