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誤。
2、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和損失事故后,學校應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和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學校對事故調查后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與公部門聯系,協助調查處理。
3、重大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結束后,應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4、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事故,在場師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校或公安部門,并積極采取救護措施。發生在校園內的案件或事故,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亡或損失。
5、學生在校園內重傷,非正常死亡或個人遭受財產重大損失,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穩定情緒,協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6、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假期或節日離校回家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因退學轉學,畢業等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7、學生在校由正常學習生活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
8、因責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由學校或有關單位參照國家關于事業職工死喪葬的有關規定,負擔喪葬費,學校或有關部門也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9、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校應報請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相應的待遇。
10、學校可動員學生積極參加人身保險。
11、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有異議者,可向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幼兒園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