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校園網絡系統的安全、促進學校計算機網絡的應用和發展、保證校園網絡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用戶的使用權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的校園網絡系統,是指由學校投資購買、由網絡與信息中心負責維護和管理的校園網絡主、輔節點設備、配套的網絡線纜設施及網絡服務器、工作站所構成的、為校園網絡應用及服務的硬件、軟件的集成系統。
第三條 校園網系統的安全運行和系統設備管理維護工作由網絡與信息中心負責,網絡與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指定人員代為管理子節點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校園網負責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網絡設備。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校園網及本地局域網服務器、工作站的活動,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權的(包括CERNET或其他互聯網在內的)服務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護運行
第五條 除校園網負責單位,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試圖登陸進入校園網主、輔節點、服務器等設備進行修改、設置、刪除等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盜竊、破壞網絡設施,這些行為被視為對校園網安全運行的破壞行為。
第六條 校園網中對外發布信息的WWW服務器中的內容必須經各單位領導審核,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辦公室審核備案后,由網絡與信息中心從技術上開通其對外的信息服務。
第七條 校園網各類服務器中開設的帳戶和口令為個人用戶所擁有,網絡與信息中心對用戶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些信息。
第八條 網絡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種網絡設備或軟件技術從事用戶賬戶及口令的偵聽、盜用活動,該活動被認為是對網絡用戶權益的侵犯。
第九條 校園內從事施工、建設,不得危害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安全。
第十條 校園網主、輔節點設備及服務器等發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擊后,校園網負責單位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校保衛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嚴禁在校園網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件;對于來歷不明的可能引起計算機病毒的軟件應使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件檢查、殺毒。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網及其聯網計算機上傳送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體信息)、錄閱傳送淫穢、色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校園網及子網的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信息數據要實施措施。信息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1)可向Internet公開的;(2)可向校內公開的;(3)可向本單位公開的;(4)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的;(5)僅限于本單位內使用的;(6)僅限于個人使用的。
第十四條 對所有聯網計算機及上網人員要及時、準確登記備案。多人共用計算機上網的各級行政單位、教學業務單位上網計算機的使用要嚴格管理,部門負責人為網絡安全負責人。學校公共機房一律不準對社會開放,上網人員必須出示學生證、教師證,機房工作人員記錄上網人員身份和上下網時間、機號、機器IP地址。公共機房使用網絡的記錄要保持一年。
第十五條 校園網負責單位必須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為了有效地防范網上非法活動,校園網要統一出口管理、統一用戶管理,進出校園網訪問信息的所有用戶必須使用校園網負責單位設立的代理服務器、Email服務器。未經校網絡安全領導小組批準,各單位一律不得開設代理服務器、Email服務器。
第十六條 經學校網絡安全領導小組批準開設的服務器必須保持日志記錄功能,歷史記錄保持時間不得低于6個月。
第三章 違約責任與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向學校國家安全領導小組及保衛部門報告,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將向市公安部門報告,由個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的偵聽、盜用行為一經查實,將提請學校給予行政處分,并在校園網上公布;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本人加倍賠償受害人損失,關閉其擁有的各類服務賬號;行為惡劣、影響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將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十九條 故意傳播或制造計算機病毒,造成危害校園網系統安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幼兒園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